一、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一)最速件:1日。
(二)速件:3日。
(三)普通件:6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收文流程:
(一)文書組:
電子文→轉檔入本校電子公文系統→分文取號→承辦人員
(二)承辦人:
填寫檔號及保存年限→擬辦→陳核或會簽相關單位→批示→歸檔。
三、發文流程:
(一)來文:
填寫檔號及保存年限→承辦人簽擬→陳核或會簽相關單位→批示→繕打→校對→用印→發文→歸檔。
(二)創稿:
承辦人員直接創稿擬辦→陳核或會簽相關單位→核稿→判行→填寫檔號及保存年限→繕打→校對→用印→發文→歸檔。
四、簽(內部)流程:
各單位內簽→承辦人簽擬→陳核或會簽 →批示→原承辦人→歸檔。
五、遞送公文流程:
承辦人→公文管制系統→登記桌登錄→會辦有關單位→秘書室判行→回原單位登記桌→回承辦人→公文管制系統結案。
六、歸檔流程:
經判行之公文(含創稿)並填上檔號及保存年限→承辦案件登記簿登錄該公文→歸檔→點收→整理→歸檔建檔→分卷裝訂→檔案上架 。
七、調卷流程:
填寫調案單→單位主管核章→文書組調卷登錄→業務單位運用→還卷→文書組調卷登錄。
八、稽催流程:
(一)逾期未結案者→列印稽催單→承辦單位→辦理展期手續→歸檔→解除稽催管制。
(二)核准展期逾期未結案者→列印稽催單→承辦單位→歸檔→解除稽催管制。
九、銷燬流程:
整理檢調(依銷燬年限檢調)→依相關法規繕造銷燬清冊→簽核銷燬。
十、用印流程:
填用印申請書(有公文或簽者除外)→陳核→批示→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