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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為本校綜理財物管理及建檔單位。

主要業務如下:

一、財產管理:
         財產增減登錄、盤點、報廢、變賣、會驗 及報表編製。

二、物品管理:
         非消耗品、消耗品之核發、登錄、清點、報表編製。

三、土地房舍管理:
         土地建物登錄、所有權狀申請與保存。

四、宿舍管理:
         職務宿舍借(暫)住調配、公證、傢俱調配及招待所 管理。

五、教職員工輔購住宅貸款之事宜。

六、碩學士服出借及清洗管理業務。

七、招待所住宿及清潔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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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文管理:

一、公文定義:

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二、公文處理: 

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驟:

1、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2、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3、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4、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5、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6、關於文書之簡化、保密、流程管理、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

貳、檔案管理: 

一、歸檔:

(一)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

(二)各機關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三)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1、依文件產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2、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四)各單位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承辦案件登記簿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五)其前項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六)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七)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二、稽催: 
(一)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

(二)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仍未辦理者,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三、調卷: 

(一)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三)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1、調案日期、調案單位、調案人。

2、檔號、總收文號。

3、來文日期、來文字號、來(受)文者、主旨。

(五)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扼要記載調案人、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日期及歸還日期。

四、銷燬: 

(一)依據: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二)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參、印信章戳管理: 

一、機關印信及首長職簽字章: 

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聘書、訴訟訴願決定書、授權狀、奬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等。 

二、呈: 

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三、函: 

1、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 

2、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

3、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四 、機關條戳: 

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 


肆、信件管理:

一、公文信件(專案計畫除外): 

1、行文單位10以內: 

由文書組填寫信封、地址、郵遞區號、郵資郵票黏貼、 郵件登錄、填寫大宗郵件、送郵局交寄。

2、行文單位10以上者: 

由承辦單位填寫信封、地址、郵遞區號後,送交文書組郵資郵票黏貼、 郵件登錄、填寫大宗郵件、送郵局交寄。

二、其他信件:

依平信、印刷品、限時專送、掛號、限時掛號、快捷、包裹、航空、報值等填寫大宗郵件、送郵局交寄。 

三、每日登錄郵件郵資明細表及郵資機使用紀錄表,每月製作郵資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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